歐洲觀點: 西藥處方之混淆未有補救之道(三)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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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觀點:西藥處方之混淆未有補救之道(三)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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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般消費者之性質可能取決於所主張西藥種類之性質而有異,因此第一審法院判決係有缺陷的,因該案包含對認定一般消費者之不適當理由。因此,司法總長認為一審法院在決定混淆可能性之目的下,未能處理如何界定相關公眾。 部分支持論點必定對艾可(Alcon)公司有特定之偏好,該公司在上訴委員會前做出努力,透過對商品之特定限制來辨別商標;尤其,艾可公司表達其願意對其申請之歐盟商標限制於「用於治療青光眼之眼科藥物製劑」。然而,艾可公司之提議並未伴隨或採用清楚之字眼,而明白使該限制確實成為事實。上訴委員會並不尋求澄清,而該商品被視為從未限制過。司法總長觀察到,假使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在辨別申請人之意圖時能更加積極,將會很有幫助,但考量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並沒有如此之義務去從事。限制權利之負擔必然地落在主張有限制之當事人身上。 然而,無論如何,艾可公司之限制並未走得太遠,Biofarma 公司先前之商標被認為註冊於一個特定類型之西藥,而證據顯示其僅能透過處方取得。然而,艾可公司之商品並未限制於處方用藥。因此,在此案中之一般消費者並非僅止於健康照護之專業者,亦包括可直接購買不用處方箋西藥之末端使用者。在辨別相似商標上,消費者對比健康照護專業人士較無經驗,且在銷售點錯誤之結果,可能對末端使用者之健康有較少之意涵。 司法總長建議歐洲法院贊成異議者,並支持先前認定混淆可能性之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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