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6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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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6 |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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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外協定(agreement on exclusion)不僅適用於公司的股份,也適用於承繼人經由遺贈所取得公司之資產等。(民法第4條) 3、例外情形適用的必要條件 (1) 例外情形的公司 (例外中小企業(SMEs)) 排外協定和固定協定的例外情形,適用於「例外的中小企業(SMEs)的股 份等等」(民法第4條第1項),「例外的中小企業(SMEs)」是指繼續經營超過三年以上的未上市公司(民法第3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2條)和任何對應於下述者(等於中小企業(SMEs);民法第2條): (a) 製造業和其他類型行業:資本額在日元三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300人者。 然而,至於除了汽車、飛機輪胎、內胎、工業用安全帶之外,橡膠產品的製造業者是:資本額在日元三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900人者; (b) 批發商:資本額在日元一億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100人者; (c) 服務業:資本額在日元五仟萬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100人者;然而,軟體或信息處理業是:資本額在日元三仟萬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300人者;至於酒店及旅館的服務業者是:資本額在日元五仟萬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200人者; (d) 零售商:資本額在日元五仟萬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50人者。 (2) 自協議日期起之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士 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士之組成有3種類型的人:「前代表人」 (the former representative)、前代表人的「推定繼承人」(the
presumptive heirs) 和前代表人的「接班人」(the
success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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