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26條第g項
10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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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26條第g項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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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現程序中,律師的不當行為是於委員會審議時,雙方當事人訴訟程序中延遲和增加費用最常見的來源之一。然而,委員會處理這種不當行為類型[1]時,很少根據第26條第g項去制裁這種濫用,而行使其權力。 細項g於1983年修訂民事程序聯邦規則被加入到第26條成為其一部分,也因此強化了第11條。第26條第g項是基於這樣的假設—藉制裁實施這種戰術的律師可顯著減少發現程序中之濫用。 第26條第g項規定,律師簽署於任何的請求,答辯或異議,構成如下證明:就簽署者最好的知識、信息和信仰而言--在合理的查詢形成後--請求、答辯或異議是: (1)
按照民事程序聯邦規則,且為現有法律所確保,或是現行法律之延伸、變更或撤銷之善意論點; (2)
不穿插任何不正當目的,如騷擾或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不必要的增加訴訟成本;及 (3)
不得無理或過於繁瑣或昂貴,而考量案件之需求、案件已行之發現程序、爭議的金額和訴訟中有問題爭點的重要性。 第26條第g項第1款具體規定在發現程序答辯中,律師的簽名構成證明,於製作的時間,就律師最好的知識、信息和信仰而言,該披露是完整和正確。 總之,律師的簽署證明他或她已作出合理努力以確保提供客戶真實、完整的答覆。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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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個被報告之裁定中,委員會參考根據第26條第g項對律師課予之義務,但沒有根據該規定課予制裁。參Miss America Pageant 對 Petite Productions公司一案(17 USPQ2d 1067 (1990年商標審判和訴願委員會))。然而,應注意到,與第11條相比,第26條第g項較少被法院援引。參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11條書面評論集(131 FRD 335, 345(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