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26條第g項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26條第g項
100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0)

DEEP & FAR

 

 

民事程序聯邦規則26條第g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在發現程序中,律師的不當行為是於委員會審議時,雙方當事人訴訟程序中延遲和增加費用最常見的來源之一。然而,委員會處理這種不當行為類型[1]時,很少根據第26條第g項去制裁這種濫用,而行使其權力。

細項g1983年修訂民事程序聯邦規則被加入到第26條成為其一部分,也因此強化了第11條。第26條第g項是基於這樣的假設藉制裁實施這種戰術的律師可顯著減少發現程序中之濫用。

26條第g項規定,律師簽署於任何的請求,答辯或異議,構成如下證明:就簽署者最好的知識、信息和信仰而言--在合理的查詢形成後--請求、答辯或異議是:

(1)    按照民事程序聯邦規則,且為現有法律所確保,或是現行法律之延伸、變更或撤銷之善意論點;

(2)    不穿插任何不正當目的,如騷擾或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不必要的增加訴訟成本;

(3)    不得無理或過於繁瑣或昂貴,而考量案件之需求、案件已行之發現程序、爭議的金額和訴訟中有問題爭點的重要性。

26條第g項第1款具體規定在發現程序答辯中,律師的簽名構成證明,於製作的時間,就律師最好的知識、信息和信仰而言,該披露是完整和正確。

總之,律師的簽署證明他或她已作出合理努力以確保提供客戶真實、完整的答覆。

(待續.....)

  



[1] 在一個被報告之裁定中,委員會參考根據26條第g項對律師課予之義務,但沒有根據該規定課予制裁。參Miss America Pageant Petite Productions公司一案(17 USPQ2d 1067 (1990年商標審判和訴願委員會))。然而,應注意到,與第11條相比,第26條第g項較少被法院援引。參民事程序聯邦規則第11條書面評論集(131 FRD 335, 345(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