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 (八)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法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分類 1) 的刊物 被認為具有高度可信賴性。舉例來說,由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新聞、期刊、標準化組織(ASTM//ISO)所發行的刊物則落入分類 2) 中,也被認為具有高度可信賴性。

    分類 3) 的刊物的公佈日期較困難取得。然而,分類 3) 的刊物通常包含電腦所產生的時間印記或最後修改的登錄,這些被歐洲專利局的審查委員視為公佈日期。

    對於分類 4) 的刊物,需要能證實的證據來證明相關的公佈日期。網際網路檔案服務,例如:「回溯機器」(Wayback Machine, www.archive.org),在此可被使用。

    在沒有日期能被信賴地確定的案例中,審查委員仍然可以在檢索報告中列出該刊物,並附具簡短說明,說明為何該刊物文件可被列出。結果該揭露文件在檢索報告的公佈日成為公眾可獲得。此時這些刊物或許不能與檢索報告所撰就的專利申請發生相關,但是可與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在檢索報告公佈日之後的專利申請發生相關。

    重複專利的禁止原則的判決

    在一個近年來的判決中,上訴技術委員會在歐洲專利法之下,對所謂重複專利禁止原則的適用性表達了看法。簡言之,該委員會承認儘管在歐洲專利法缺乏法規之下,該原則仍可適用。該委員會概括其看法如下方的眉批:

    1. 重複專利的禁止原則就是發明人(或其權利上的繼受人)對於可在歐洲專利法之下適用,而定義在一特定的申請專利範圍的一特定發明,有權從歐洲專利局獲准一個且只有一個專利,並可導自歐洲專利法第60條的條文「歐洲專利權應屬於發明人或其權利上的繼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