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八)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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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八)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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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期所談有關新刑律草案,隨後經憲政編查館審,提交資政院審議,資政院附上修正意見而採決。此一修正意見涉及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原案原是規定16歲,各省簽註有改為15歲之議,而憲政編查館更有12歲說。結果資政院舉日本、挪威刑法之規定,擬改為14歲。最後卻依照憲政編查館所提的12歲之議自此各方紛表反對,各省督撫及都察院均奏請重議修訂。幾經波折,新刑律草案送交法部。適法部尚書廷杰為墨守舊律(成規)者,乃附加五條於後,作為暫行章程頒布,實隱寓破壞之意。五條大意是將加害皇室及內亂外患罪加重,無夫姦處刑,對於尊親有犯上不得適用正當防衛之類。如此一來,不合乎新刑律近代體系的舊律,沒有經過修整,即加上附則,導致舊律派主張的勝利,新刑律具備的近代法典之作用完全喪失隨即經憲政編查館審核與資政院討論,草草議決,遂於宣統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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