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八)

道法同仁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八十八)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接續上一期所談有關新刑律草案,隨後經憲政編查館審,提交資政院審議,資政院附上修正意見而採決。此一修正意見涉及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原案原是規定16歲,各省簽註有改為15歲之議,而憲政編查館更有12歲說。結果資政院舉日本、挪威刑法之規定,擬改為14歲。最後卻依照憲政編查館所提的12歲之議自此各方紛表反對,各省督撫及都察院均奏請重議修訂。幾經波折,新刑律草案送交法部。適法部尚書廷杰為墨守舊律(成規)者,乃附加五條於後,作為暫行章程頒布,實隱寓破壞之意。五條大意是將加害皇室及內亂外患罪加重,無夫姦處刑,對於尊親有犯上不得適用正當防衛之類。如此一來,不合乎新刑律近代體系的舊律,沒有經過修整,即加上附則,導致舊律派主張的勝利,新刑律具備的近代法典之作用完全喪失隨即經憲政編查館審核與資政院討論,草草議決,遂於宣統21227日(1911127)頒布,是為大清新刑律。計總則17章,分則36章,共411條,並附有「暫行章程」5條。這是舊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這部與舊有律令體系迥異的法典,乃是折衷歷朝舊制而成,於中國的刑法制度大為革新,因而被評為「參酌各國刑法,折衷歷朝舊制而成,為我國刑制之大改革。」但此一草案是近代西歐諸國刑法所規定,且幾乎抄襲日本刑法。新刑律雖有各種特點,但缺點亦不少。最顯著的是規定12歲為「丁年」(責任年齡),而附加章程五條,使其法制變革的精神喪失殆盡。無論如何,新刑律實為當時最進步最完善的刑法法典。而受稱譽,蓋其盡量容納各國刑事立法新例,如罪刑法定主義的確立,刑罰的簡化,加強自由刑(有期、無期徒刑及拘役)之運用,擴張保護社會法益的範圍,採納教育刑的思想,建立時效制度等,均為當時正在發展中的新思想。自立法技術上言,新刑律以罪為因,以刑為果,將罪名置於刑名之前,實為立法上一大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