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5)

林明燕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5)

William G. Barber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形成一基於淡化印記之分析架構

B. 擬議架構

  1. 三關鍵要素

                各種審判要素名單至今之根本問題在於其未專注於引起真正淡化之精確情況。如前所確立的,淡化之印記係名聲、獨特性及實質相近似。以此則法院於分析淡化主張之際,應考量以下因素:

(1)    原告商標知名度;

(2)    原告商標獨特性程度 (即消費者排他地聯想原告商標與單一來源之程度);及

(3)    被告商標相近似程度。

一般而言,於所有三要素上,法院應要求較高證明標準。任一要素之薄弱,將不太可能造成淡化。例如,原告商標著名然並非相當獨特性,縱使係一相同商標亦不可能稀釋它 (如用於龍頭、管承口之「DELTA」不可能稀釋航空公司之「DELTA)。同樣地,商標雖令人聯想起原告之商標,然於材質方面不同,通常將不會造成淡化。

另一方面,此三要素係有點關係的,而使得一要素證明強度會影響其他要素證明必要程度。例如,原告商標極著名且非常獨特,則有點不很凸顯之相近似性即可能足以使法院認定被告商標將使消費者內心對於原告商標有一模糊印象/效果。反之,假使原告商標著名,然非完全獨特而有許多其他非常類似 (卻非相同) 商標之使用,被告之商標可能須達幾乎相同於原告商標始具任何淡化效果。

  2. 實際淡化證明

當然,任何對於判定淡化檢測之最終目標應係預測於現實世界中,被告商標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原告商標之淡化。明顯地,如有被告使用已實際地造成消費者終止排他地聯想原告商標與單一來源之證據,此證據於淡化分析上應被賦予重要價值。此類型證據得想見地會以消費者證詞、傳聞或調查證據等形式顯現。然而,實際淡化證據可能鮮少可得,且當前所討論三關鍵要素能支持發生淡化之結論時,此證據之欠缺不應駁回淡化主張 (註一)

註一:如本文先前所建議,應修正美國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與數跟隨FTDA條文之州法規)以明確地規定淡化標準之「可能性」,此廢除最高法院Moseley判決所指原告應釋明其商標實際淡化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