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慶祝現代專利法施行100年(二)

鍾國誠

鍾國誠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碩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
    -中國生產力中心自動化處
    -機構, 光學, 電機, 電子領域的設計
    -道法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荷蘭慶祝現代專利法施行100年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荷蘭慶祝現代專利法施行100()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1805年之前,荷蘭是一共和國,其議會在個人的基礎上授予專利。在1809年裡,最早的通用專利法被建立,給與被指名為荷蘭國王的拿破崙兄弟權利在創新上授予專利。接著的一年,拿破崙將荷蘭合併到法國,以致更現代的法國專利法開始生效。在拿破崙倒了之後,荷蘭繼續具有相似的專利法,但是在1869年專利的騷動導致停止授予專利的決定。在1910年裡,這時候由德國專利法所激起,荷蘭重新制定專利制度。為了克服伴隨舊專利制度的騷動,新專利法要求請求項的使用,且荷蘭設立具有審查部門的專利局,該審查部門具有權力駁回專利申請。之後不久,在1916年裡,福瑞德(VEREENIGDE)公司被設立來協助客戶與專利局通信。專利局的創辦人到倫敦和柏林旅行以從在那些城市中的專利局學習。所決定的是採用德國專利制度的許多制度:使用由初步審查員進行全面性初步審查,接著藉由具有資深審查員的部門進行決定。

100年以前,僅僅當有意授予證書時,才公開專利申請案,且專利期間是從授予專利證書的日期開始算起。逐漸地增加審查延遲引發荷蘭的立法者在1963年裡引進在18個月後公開、延遲審查直到申請人請求才進行以及專利期間是從申請日開始算起的制度。從此以後,所述制度被全世界大部分的專利國家所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