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專利審查之正義(下)

道法同仁

    作者:吳冠賜

    談專利審查之正義(下)

    楊局長上任以來,也和歷任之局長一樣,希望能有一番作為,惟其亦和歷任之局長一樣忙著安排人事,改變組織架構,以專利處而言,可以預期的其改革大概就是裁撤幾個組,新設幾個室或組,換幾個小主管,安排核稿之次序以定權位之高低,說的簡單一點,其改革大概也止於權力重新分配而已。

    五、現階段專利審查之弊端

    就專利審查之實體正義而言,我們可以感覺到專利審查委員之水準較為整齊,至於兼任或半調子的審查委員其審查品質確有待商榷,例如分不清楚發明或新型,以申請範圍過廣要求刪附屬項,無任何引證資料或合理說明就以習知核駁……等等,過去存在的缺失,今日仍然存在甚至更糟糕。

    就專利審查之程序正義而言,更是令人失望,以前三個月審定的現在也許要六個月,以前六個月可以審定的現在也許要一年,為何如此其道理很簡單,現階段之審查作業方式找了一大堆不懂專利為何物之各級長官一起忙著核稿,時間自然拖得很久。

    六、專利審查改革建議

    欲提高審查品質其實並不難,只要令審查委員就審定書上之審查意見具名負責,如同法院之判決書必須由推事具名負責一般,如此不僅可以避免行政干涉審查,更可以強迫審查委員自我進修提昇審查品質,不再落得無責一身輕。

    早在十年前專利界的大老黃學忠先生即明白指出:「當前的審查制度,責任不分條理不明,實在仍停留在毫無規律的狀態」,十年後之今天我們的專利審查制度卻仍原地踏步絲毫未見進步,審定書仍由局長具名,審查委員可以任意的在審定書上發表個人意見而不必負責,繼續停留在毫無規律的狀態。

    美國、日本……甚至大陸其專利審查制度均已確立責任化之審查,不同階層之審查委員審不同之案件,又每個審查委員均對審定書簽名負責,如此審查獨立,審級明確審案負責,品質自然容易維持。中華民國台灣之專利審查制度,若捨此正途不走,均是空言改革,專利審查之正義將永無達成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