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關於 生物技術發明審查基準的修訂

道法同仁

    KIPO關於生物技術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關於
    生物技術發明審查基準的修訂

     

    夏啟行 專利工程師

          台灣海洋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東華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去年稍早,韓國智慧財產局修訂其關於生物技術發明的審查基準以反映生物技術近來的進步,及改善生物技術增加化科技專利案的審查品質。上述修訂於2010210日生效。

     

    根據2009OECD生物技術統計,韓國在2006年是世界上具有生物技術公司數量最多的6個國家之一,僅次於美國、日本、法國之後,且在2006年的PCT生物技術專利案申請量上排名第七。具有大量的受過高等教育的研究員及一對於生物技術產業支持的政府政策,韓國有望於生物技術產業展現強大的研發能力,以及越來越多在生技專利案及PCT國際案上使用韓國智慧財產局為檢索機構。

     

    韓國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基準修訂的部分主要關於下列論點: (1)已知的基因或蛋白質的新穎性被一特定的使用而限制 (2)多核苷酸片段的進步性 (3)基因或蛋白質全組所主張發明之單一性及微生物體的新穎性及進步性 (4)屬於具有一已知的微生物體之相同種類。

     

    (1) 被一特定的使用限制的已知基因或蛋白質的新穎性

    在人類基因組計畫完成後,對於基因研究的著重已經轉移到辨識已知的基因或蛋白質與其生物的或病理功能之間的連結,而非搜尋新的基因或蛋白質。為了保護辨識上述已知基因或蛋白質及功能之間連結之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可能被導向對該已知的基因或蛋白質而於使用上有所限制,例如:“一用於偵測間質幹細胞的基因,其中該基因係被選自該基因群組ABCD一用於診斷胃癌的標記,其中該標記係被選自該蛋白質群組ABCD”。雖然上述例子所主張的發明被限制在新的使用上,申請人常常假設其有權在其基因或蛋白質上具有一排他的權利。在最近的修訂中,韓國智慧財產局的最新基準清楚地敘明:當發明訴求一已知的被一特定使用限制的基因或蛋白質,則該發明缺乏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