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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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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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這種問題的一個方法是繼續上述的一個一個地途徑並在著作權法上增加各範疇為個別與特定條款。然而,促使智財政策強化的日本政府官方組織「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本部"),由當時首相麻生太郎所領導,選擇了另一個途徑。 3.本部的建議 3.1導言 3.2 建議立法「合理使用」條款 根據該報告,一個一個地附加特殊個別例外的當前途徑,不能夠使著作權法在適當與適時的方法下,應付或反映對應技術創新與社會變遷速度的現實。因此,該法從使用者的需要與社會的實際要求而被拆開。 例如,報告記錄目前的著作權法,這些個別條款從提升利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的新產業觀點限制著作權,而沒有察覺到對新科技發展與商業活動有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報告分享某些活動與網際網路有關的觀點,例如列印網頁與上傳照片可能是非法的技術表達,但並不侵犯所有權人的實質利益,一般認為不應是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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