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尹懷哲

尹懷哲

專利二組主任
    -中原大學心理學系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學碩士
    -日本語能力試驗 N1 級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結業證書
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處理這種問題的一個方法是繼續上述的一個一個地途徑並在著作權法上增加各範疇為個別與特定條款。然而,促使智財政策強化的日本政府官方組織「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本部"),由當時首相麻生太郎所領導,選擇了另一個途徑。

 

3.本部的建議

3.1導言

20081224,本部批准了一份標題為「數位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制度」的報告。報告是由本部的附屬委員會所準備,委員會包括相關領域的專家,由著名的智財法教授中山信弘領導。委員會從20084月開始召開了十次,過程包括從利益團體聽取不同觀點,例如企業、學校、商業組織與律師。報告中的一個主要建議是引進日本版的「合理使用」條款到著作權法。其論點將摘錄如下。

 

3.2 建議立法「合理使用」條款

根據該報告,一個一個地附加特殊個別例外的當前途徑,不能夠使著作權法在適當與適時的方法下,應付或反映對應技術創新與社會變遷速度的現實。因此,該法從使用者的需要與社會的實際要求而被拆開。

例如,報告記錄目前的著作權法,這些個別條款從提升利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的新產業觀點限制著作權,而沒有察覺到對新科技發展與商業活動有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報告分享某些活動與網際網路有關的觀點,例如列印網頁與上傳照片可能是非法的技術表達,但並不侵犯所有權人的實質利益,一般認為不應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