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所考慮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是通往天堂的高速公路還是無處藏身?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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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所考慮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是通往天堂的高速公路還是無處藏身? |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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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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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利之處嗎? 我們將提出兩個可能的不利之處。 1. 也許在歐洲可以取得較大的申請專利範圍 US審查委員所提出的那些致使申請人向USPTO提出修正的駁回理由在EPO可能 是不適用的。一例為駁回理由係基於在35 USC 102(e)規定下的先前技術,其在EPC規定 下並非先前技術。另一例為基於US專利參考文獻之結合而為顯而易見的駁回理由。在 兩專利局中,規範可允許的參考文獻之結合的法規是不同的。 2. 檔案歷史 假如EPO審查委員否定地評述已核准的US申請專利範圍,其有可能傷害US專利 的可信度嗎?EPO檔案歷史可即在網路上取得,而如果歐洲審查委員拒絕核准US專利 的申請專利範圍,則被授權人、潛在被授權人以及訴訟當事人可能被鼓勵去誇耀該US 申請專利範圍。申請人可能寧願從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的起始點處理來自EPO審查委 員的駁回理由。假如US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為起始點,那麼任何進一步的評述或修正 將加入經由USPTO檔案歷史可得的資料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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