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的軟體方法: 心臟節律器對35 U.S.C.§271(f)的意涵

黃郁靜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國立陽明大學 物理治療系
    -國立陽明大學 生物藥學研究所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物理治療師
    -國立陽明大學新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道法法律事務所
瘋狂軟體方法:心臟節律器對35USC271f的意涵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瘋狂的軟體方法:
心臟節律器對35 U.S.C.§271(f)的意涵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Cardiac Pacemakers進一步評論§271(f) 的定義,其聲明 用於實現已專利

方法的材料或裝置不是該方法的構件。因此,Cardiac Pacemakers同意最高法院對於

Microsoft v. AT&T的裁定,預防軟體專利擁有者基於為了在海外製造該軟體備份的意圖

而供應至海外的 母片以尋求侵權救濟。

 

    此一見解似乎允許僅因為軟體可以從 母片複製的侵權。然而,如同在哥倫比亞法

院律師公會以及哥倫比亞法院女性律師公會對於心臟節律器及35 U.S.C.§271(f)的討論,

目前,軟體可以許多形式被散佈,而藉由複製 母片的舊的散佈方法,已被網際網路通

訊以及被軟體本身操作的方式所取代。

 

    舉例而言,專利 軟體之組件可能存在數個管轄領域,軟體的一個組件在美國操作

而軟體的另一個組件在中國操作,然而,該已專利軟體必須要由兩個組件一起組成。如

果在中國的使用者透過網路被 供應存在於美國的組件,則可提出在§271(f)規定下發生

侵權的爭議。在此情形下,從美國 供應的本質會是議題-如果這是透過網際網路送出

的美國組件的複本,在中國的使用者可能不會被認定侵權。如果將被中國組件所使用的

實際美國組件被視為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中國,則存在§271(f)規定下之侵權的爭議。

 

    這些糾紛因軟體屬於哪一個主題的法定類別問題而來。目前,35 U.S.C. §101要求

軟體被 在機器上。因此,軟體應被視為機器,且實際上被 供應而不只是在海外

複製的軟體組件,應構成§271(f)規定的侵權。然而,在對於此問題苦惱之前,原本認為

應該 等到最高法院對於Bilski的判決之後

 

    暫時,預設立場似乎是可能存在§271(f)關於 組件供應的任何 缺口” (不在
§271(f)提出的侵權定義下),可利用有關方法的§271(g)所涵蓋。因此,至少在理論上,不
應考慮任何§271(f)中的明顯缺口。藉由注意任何軟體組件的 備份§271(f)的定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