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 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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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 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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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若申請人欲引入任何不存在於原權利要求書中的新獨立項或附屬項,建議申請人應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做出主動修正。 做出核駁決定應通常會在第二次官方審查意見後。然而,在修訂的審查基準中規定,若申請人在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中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任何具有說服力的意見及/或證據,亦未對申請文件作任何修改,或僅修改打字錯誤或改變表達方式而未有任何技術解答的實質修改,審查員可直接做出核駁決定。 當答覆審查意見時,建議申請人應針對核駁缺陷提供具有說服力的意見或做出修正以克服該缺陷。 6. 相同發明-創作 相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案由相同的申請人在前提出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在該審查中申請案的申請日或之後公開,將視為該後申請案的衝突申請案而使審查中後申請案喪失新穎性。然而,關於相同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案,即由相同申請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請者,其適用非雙重專利的原則,而申請人有機會對該兩個申請案做出一選擇或者修正。 因此,關於相同的發明-創作,較佳為同時提出申請案,尤其是該等申請案中的敘述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內容。若非如此,當草擬較早申請案時,請注意該敘述內容以估計是否該較早申請案的敘述會使後申請案的新穎性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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