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七)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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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七)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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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個判決(2005年行け第10012號判決): Shire生化公司基於一含有齊多夫錠(zidovudine)與拉美優錠(lamivudine)而用以治療HIV感染目標疾病的錠劑的核准,而就一含有拉美優錠的化合物專利(日本專利第2644357號)提出專利期限的延長請求。日本專利局基於在先處分所核准的藥物含有拉美優錠且用於同一種疾病而駁回了延長請求。專利權人不服而提出法律訴訟希望撤銷專利局的駁回處分,但法院則維持原處分。 第7個判決(2005年行け第10742號判決): 衛采公司獲得了一個以雷貝拉唑鈉作為替代療法來治療一再復發/重複發炎的逆流性食道炎的核准處分,且為一化合物專利(日本專利第1953321號)提出了專利期限的延長請求。日本專利局指出,雷貝拉唑鈉用於逆流性食道炎治療的適應症已於在先處分中被核准了,因而駁回延長請求。智慧財產高等法院(IPHC)在第7個判決中聲稱,在先處分與現今處分俱處理同一情況,其中的藥物具有相似的藥理行為。因此,被投以此藥物的疾病不是或不能被認為是不同的病況,因為現今處分中的藥物於延展登記期限而言實際上是有意義的,此藥物於相關現今處分之許可所為變更申請中所描述者,僅是在用法與劑量有所不同,這應認為是同一用途(結果或功效)。因此,法院維持原來的訴願決定。(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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