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最近在加速審查過程上的明顯改變(一)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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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最近在加速審查過程上的明顯改變(一) BY Hyung-Geun Jl, Stephen
T. BANG |
林 宗儒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 物理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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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幾年,南韓智慧財產局(“KIPO”)修改了加速審查的規定,其中一些規則從2009年9月1號開始生效。修改後的規則所實行的首要改變為,要求申請人必須為所有類型的加速審查做先前技術檢索,除非在1)第三方侵害發生時,2)依據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所請求的加速審查,或3)利用已完成的先前技術檢索當做具有加速審查資格的獨立必要前提。 2.
在南韓專利實務慣例下,專利申請案是依請求審查之時間(期限為由申請日開始計算的五年內)次序做審查。依目前南韓KIPO專利審查進程,申請人可以預計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發文時間約在12到16個月之內。然而,若請求加速審查時,則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發文時間可能縮減至約4個月之內。 3.
依據修改後的規定,以下的狀況可以使用加速審查的: 4.
1. 在發明早期公開/公告之後,第三人正在南韓商業實施利用此已申請專利之發明(第三人/第三當事人實施); ( 2. 屬於以下類別的專利申請案之必要存在的加速審查;
a. 申請人(或其被授權人)正在實施或準備在南韓商業實施其發明(當事人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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