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二十五)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新式樣專欄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二十五)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其他的無效基礎:容器/案例:R 137, 267/2007-3

該訴願委員會維持該共同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的決定。該新式樣包括該較早的商

標並且不放棄它。再者,此目前的新式樣能被應用到所有產品以及包裝,且係“明顯想

要被用於商業交易中”。可被應用到由該較早註冊商標所涵蓋之產品,並且因此該貨物

應被認為相同。在此情況下,係為“危及構成該商標之基本功能之起源的保證”而負

責。於是該新式樣被撤銷。

此決定可能猶似粗糙。然而,鑑於一審的意見,該所有權人並未放棄該較早的商標

是令人驚訝的;他們未能如此作為真的增加如下可能性:他們真的確實想要使用該較早

的商標。

喇叭/案例:R 64/2007-3

無效申請人提出證據顯示該所有權人,一位丹麥音響工程師,已被涉入一件產品之

設計。該無效申請人辯稱:該所有權人僅已設計該喇叭,而非該外部殼體,並且他已因

此取得他們的新式樣。該所有權人同意他已被涉入該新式樣。

該所有權人反對:除非此業已由會員國之法庭確立,OHIM不能因錯誤的所有權而
使一件新式樣無效。該訴願委員會確認:他們沒有任何權限去決定所有權問題,且非為
關於此些目的之一個“法庭”,此類權限落於該國家法庭。(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