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100年05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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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
王苡甄 法務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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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法院認為「CITI」是一顯著之創設字詞,因此在歐盟非使用英語的消費者不必然會將其等同於「CITY」。該元素於較早的CITIBANK商標中佔有突出的視覺及聽覺地位,因此為該商標中的支配元素。CITI(經設計)商標整體與該支配顯著元素結合,因此該二商標近似而引領相關公眾對該二商標建立連結。 初審法院指出不能迫使花旗集團證明「現在實際的傷害」,俾依據第8條第5項作出不公平優勢或損傷主張。然而,其必須為非僅假設而有未來風險之初步證據的案件,並可以根據概率分析作出「邏輯推理和考慮相關的商業領域的正常做法」。 不公平優勢包括攀附一著名商標以及利用商標所有人於廣告及促銷投資之不公平優勢。於此方面,初審法院指出被異議歐盟商標唯一被核准的「報關行」服務,本質上與金融服務有連結,因其於進出口貿易有著相同的客戶。因此客戶使用其中一個的服務勢必使用另一個,因此有可能推定該二商標有所連結,而從中產生不公平優勢。 評論 憑藉重疊的客戶群體,以便找到一個有說服力的不公平優勢論點,是一潛在有用的工具而適用第8條第5項的案例。 與一些普通消費產品相比,此種論點可能不大經得起考驗,因為一般消費者係有興趣於一廣泛範圍的商品與服務。然而,如果產品或服務是專門或少見的,該論點將較有可能成功,因為該潛在的市場參與者數量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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