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觀點: 西藥處方之混淆未有補救之道(二)
10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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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觀點:西藥處方之混淆未有補救之道(二) |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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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Alcon)公司主張如此之專業消費者將於辨明之商品時,更加有經驗和小心。因為商品非直接行銷給消費者,且無法無處方而從不太可能混淆商標之專門人士中購得商品,則少經驗末端使用者並不會行使相同之謹慎或可能混淆商標係無關係的。 相反地,Biofarma 公司爭論因為對家中藥櫃存在混淆可能性,對末端使用者仍是相關的。 司法總長之規定 於2007年10月底,司法總長發布其意見,其贊同兩商標之比較僅存在於處方用藥時,艾可(Alcon)公司之意見係適當的。在他的見解中,此等商品之相關消費者係健康照護開處方之專業人士,因為處方用藥係對之行銷及由其開處方。的確,歐盟規程( 一個末端使用者尋求購買處方用藥限於他擁有處方簽,該處方簽係由一位健康照護之專業人士所開立。因此,一個末端使用者幾乎不可能在銷售點混淆兩個處方用藥。其他,在之後之時點末端使用者可能較不注意,例如在家分類藥時,因為商標法重視銷售點勝於之後之時點,故其被當做次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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