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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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當然,假如內國商標仍處於註冊狀態,歐盟商標權人將僅須維持內國商標且居先權主張
    不具任何意義。但如果不是如此,歐盟商標權人依據居先權主張,能重新主張擁有早期
    內國優先權之先前內國商標。
    依據歐盟商標法第108條第3款,針對部分居先權之主張未有相關規定,即,假如內國
    商標註冊之商品項目少於所有歐盟商標所涵蓋之範圍。然而,在該案件中,因轉換之內
    國商標申請似將會有分裂優先權。舉例來說,假如歐盟商標商品項目涵蓋衣服、鞋類及
    頭飾,而內國註冊商標僅包含襯衫及褲子,因轉換之內國註冊商標將僅就襯衫及褲子部
    (前者)的內國註冊商標有優先權,而就歐盟商標剩餘之商品項目,則享有歐盟商標之
    優先權。效力上,此情況下如同優先權之部分主張,且註冊處將僅指向於同一內國註冊
    中針對不同商品之相異優先權。
    最後,其中關於法國法律之特別之處應在此處被提到。在轉換情事下,針對以法國內國
    商標註冊主張居先權者,法國法律給予歐盟商標權人一優惠,即因轉換之申請案並不會
    受有一新的實體審查程序,且第三人不能提出異議。當其他某些內國法律提供特權,假
    如一歐盟註冊商標被轉換 (而非歐盟商標申請案),即最終之內國申請案不會受到絕對駁
    回理由之審查(奧地利),或者事實上大部分是直接允許其註冊,即無須審查也不可能有
    第三人提起異議(德國及某程度之西班牙),沒有其他法律像法國法律一樣,於包含居先
    權主張之轉換歐盟商標及其他間存有任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