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67)

蔡律灋

蔡律灋

副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
    -國際商標協會(INTA)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會員
專利法基礎理論
100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9)

DEEP & FAR

 

 

專利法基礎理論(67)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2.10.  「全部等於其各部分之總和」()

    前述原則之適用附隨著另一個微妙之區別,在此值得一提。發明於其完成時,通常
可以藉由過去已知之科學原理加以解釋。事實上,吾人可以合理之確信認為,在整個人
類之歷史中,從未有任何一個發明並非依循某種自然法則,或確實牴觸任何自然法則!
大部份發明均係運用已知之原理。然而,此事實並不能與另一原則等量齊觀:具有可專
利性之發明不得為先前技術邏輯上可推論而得者。此二命題之不同某種程度上在於先見
之明與後見之明間之不同。基本上,其係起因於具體及實證之結果與對於該結果之理論
上解釋存有實質上之差異。專利法僅著重於有形結果及獲致該結果所憑藉之特定具體手
段或途徑。發明人不須沉浸於推測。一般而言,發明人不須就其如何獲致該結果為解釋,
其僅須揭露他人如何重新獲致該結果。理論上與發明上之貢獻間差異之戲劇性例子因比
Von Helmholtz之研究及Thomas A. Edison關於聲學之著作而看出。前者鉅細靡遺地研
究聲音產生及被感知之機制,並將其研究結果發表於著名之論著中。但是在該論著中並
無任何提示或建議,更遑論指導,明示如何可能為後人保存並記錄該等據以解釋聲音為
何物之短暫波動。直到Thomas A. Edison發明留聲機後,始能達到上述目的。在此留給
讀者自行決定何人對於文明之貢獻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