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案中 使用手段加功能限定的效力 ~續

吳佩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研究所作物生理組碩士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助理研究員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管理師
美國專利申請案中使用手段加功能限定的效力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美國專利申請案中
使用手段加功能限定的效力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此外,在說明書中未揭露等效結構可能導致該請求項被認定為不清楚而無效,舉例而言,在新近的 C.A.F.C.案例,Blackboard, Inc. v. Desire2Learn, Inc., Fed. Cir. No. 2008-1368 (Fed. Cir. 2008),由於針對請求項語言 用於為每一資料檔案指定一存取及控制等級的裝置在說明書中找出的描述僅是圖式中顯示出的一黑盒,此限定被認定是不清楚的。法院認定該黑盒並未揭露對應的結構。由於限定必須被解釋為 涵蓋說明書中描述的對應結構、材料或動作、或是其等效物,沒有對應的結構,就不可能確定該請求項限定的涵意。再次,此案例提醒吾等在說明書中未提供充分結構下注意美國專利申請案中使用手段加功能限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