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二)
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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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隨著每年約2千億的年服飾銷售額,美國時尚產業被估計是約所謂結合娛樂產業(書本、電影、以及音樂)的兩倍大,但其至今已經有點被法界人士忽視。因此,參照法律專長而針對書本的2010年4月份亞馬遜搜尋顯露以下比較:智財法律:1912項;運動法律:316項;娛樂法律:173項;旅館法律:51項;音樂法律:26項;以及時尚法律:4項。 2. 時尚集團的興起。自1990年代起,全球時尚產業已經由增加的關注所標記。世界的主要時尚公司“LVHM”持續窺伺尋找時尚與奢華相關領域併購的全球。因此,LVMH在2008年將英國公司的公主快艇加到它有名氣的旗下品牌(其已包括Louis Vuitton、Givenchy、Christian Dior、Marc Jacobs、Celine、Sephora、Chaumet、TAG Heuer、以及Hublot)。在許多觀察者已經質疑LVMH無所不吃的胃口的時候,該公司已能夠利用其規模。與其它時尚公司所獲者相較,LVHM據報從主要時尚雜誌獲得高達百分之30的廣告折扣。LVMH的多品牌策略已經由法國對手PPR採用(PPR是控股公司,其除其它品牌外,擁有Gucci、Yves Saint-Laurent、以及Bottega Veneta)。 Liz
Claiborne是採取多品牌策略的主要美國公司的其中之一(已併購Mexx、Lucky brands、Juicy Couture以及Kate Spade)。類似地,Phillips Van Heusen (PVH)擁有Calvin Klein品牌以及IZDO與若干其它中價位品牌,而Jones服裝集團擁有Anne Klein、Jones New York、以及Nine West。集中化也已經發生在零售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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