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二)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關鍵問題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時尚法律:
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1.2 隨著每年約2千億的年服飾銷售額,美國時尚產業被估計是約所謂結合娛樂產業(書本、電影、以及音樂)的兩倍大,但其至今已經有點被法界人士忽視。因此,參照法律專長而針對書本的20104月份亞馬遜搜尋顯露以下比較:智財法律:1912項;運動法律:316項;娛樂法律:173項;旅館法律:51項;音樂法律:26項;以及時尚法律:4項。

2. 時尚集團的興起。自1990年代起,全球時尚產業已經由增加的關注所標記。世界的主要時尚公司“LVHM”持續窺伺尋找時尚與奢華相關領域併購的全球。因此,LVMH2008年將英國公司的公主快艇加到它有名氣的旗下品牌(其已包括Louis VuittonGivenchyChristian DiorMarc JacobsCelineSephoraChaumetTAG Heuer、以及Hublot)。在許多觀察者已經質疑LVMH無所不吃的胃口的時候,該公司已能夠利用其規模。與其它時尚公司所獲者相較,LVHM據報從主要時尚雜誌獲得高達百分之30的廣告折扣。LVMH的多品牌策略已經由法國對手PPR採用(PPR是控股公司,其除其它品牌外,擁有GucciYves Saint-Laurent、以及Bottega Veneta)

Liz Claiborne是採取多品牌策略的主要美國公司的其中之一(已併購MexxLucky brandsJuicy Couture以及Kate Spade)。類似地,Phillips Van Heusen (PVH)擁有Calvin Klein品牌以及IZDO與若干其它中價位品牌,而Jones服裝集團擁有Anne KleinJones New York、以及Nine West。集中化也已經發生在零售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