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法 (七)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法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歐洲專利法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來自歐洲專利局所發出關於以網際網路引用資料作為先前技術的通知

    歐洲專利局最近發出關於使用網際網路刊物的通知,特別是關於公眾可獲得該刊物內容的日期(即公佈日)之評估。

    根據歐洲專利法第54條第2項及專利合作條約第33條第2項條文,網際網路所揭露的資料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份。在一些技術領域,例如資訊或軟體科技,相關的先前技術時常僅能由網際網路上獲得。

    為了建立公佈日,必須分別評估是否所給的日期是被正確地指出,以及是否被系爭內容確實可由大眾取得。

    網際網路的本質,使得當並非所有網頁皆會敘述其公佈日,以及網頁時常被更新時,確立何時及何內容被公佈變得很困難。變更的記錄及歷程時常無法獲得。而且,竄改是有可能發生的。

    所採用證據的標準是機率的平衡,藉此審查單位必須被說服公佈日是正確的。

    舉證責任一開始是落在審查委員,但假如審查委員基於機率的平衡,作出該刊物是在某一特定日期公佈給大眾的結論時,則舉證責任就轉移至申請人身上。此時,申請人必須證明被認定的日期是不正確的。

    所給的網際網路公佈日期的可信度被視為與網際網路的來源相關。來自歐洲專利局的通知區別出下列的來源:

    1.          技術期刊;

    2.          其他「等同印刷」的公佈文獻;

    3.          非傳統的刊物,例如:使用者群組,部落格;以及

    4.          沒有日期或日期可信度不高的揭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