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然使用 (二)
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
|
茫然使用 (二)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
|
||
|
‧其他案例包含被視為善意地小規模使用“Bon Martin”商標,其顯示出該所有權人想要建立該商標商品之營業,而不是單純地想保護商標註冊。 在他的意見中,申請人撤回關於廢止第3類註冊之訴願應該被駁回,法官表示在此情況下,該使用是一個非常小之規模,所有權人有較大的義務去證明該使用不僅僅是“象徵性”使用,而非是製造維持商標註冊之“別有用心之動機”。 使用的性質是法官另一項考慮的事。他建議如果所有權人對導引英國客戶的廣告並不清楚,則商標使用在廣告上而不是使用在商品或是包裝上,就可能不在英國構成真正使用。 當在廣告上使用並不明顯係針對英國客戶,可能不會在英國構成真正使用,法官願意在他評估Geomar使用之真實中做大範圍之考量。他建議下列原因應該可以幫助Geomar的案例: ‧ 關於註冊之商品以外之6000英鎊之銷售價值 (即使並未顯示出這些銷售是以系爭商標為之), ‧ 他們藉由找到一個新的“更有效力”的代理商,努力在他們的事業中促進銷售(並非特別關於註冊商品)。 在此案中,法官反對因為其所提出關於使用數量、場所以及時間之問題而形成瑣碎原則,然而這些是歐盟商標局根據建立在因歐盟商標申請人之要求,而評估異議商標使用證據之慣例所考量之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