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三)
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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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三)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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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註 擴大的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弄清楚:歐洲專利局將不核准用於需要胚胎毀掉的人類幹細胞的專利。雖然該決定沒有明確地陳述「沒有毀掉胚胎情況的商業使用是不可獲准的」,可能的是:涉及如此使用的請求項也將被拒絕。第28(c)條規則的措辭適用於人類胚胎的所有工業和商業的使用,不僅僅是那些毀掉胚胎情況的使用。 因為該規則僅僅是適用於人類胚胎,可能的是:如幹細胞培養物開始於一寄存的細胞株,而基於所述幹細胞培養物的發明將予以考慮為可獲准的。從成人細胞所人造誘導的幹細胞(誘導的多能性幹細胞)將大概也是可獲准的。 已指出的是:在這決定的基本原則中,考量了:歐盟立法者和歐洲專利條約立法者均沒有以年齡的條件定義術語“胚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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