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專利及幹細胞相關發明(之五)
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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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專利及幹細胞相關發明(之五)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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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部門以其未符合EPC第53(a)條結合細則第23d(c)條規定(現為細則第28(c)條)的理由拒絕該申請案,該申請案揭露了使用人類胚胎作為起始材料以獲得初級胚胎幹細胞是不可缺少的。審查部門總結:人類胚胎的如此用法構成為工業或商業目的之使用,因此牴觸EPC細則第23d(c)條(現為細則第28(c)條)(即使如此用法並未如其所請求保護者)。 WARF對該審定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T1374/04)判決將下列問題提交至擴大上訴委員會(G02/06): 1.EPC細則第23d(c)條(現為細則第28(c)條)適用於該規則施行之前提出的申請案嗎? 2.若問題1的答案是肯定的,若該方法並非請求項的一部份,那麼EPC細則第23d(c)條(現為細則第28(c)條)是否禁止申請產品(此為人類胚胎幹培養物)請求項的專利(該產品如同在申請日申請的申請案所述,且該產品可專門地由一種方法製備,而該方法必然涉及從該產品所衍生的人類胚胎加以破壞)? 3.若問題1或2的答案是否定的,是否EPC第53(a)條禁止授予這樣請求項之專利權? 4.在問題2及3的背景下,在該申請日後相同的產品可獲得,而不必回到必須涉及破壞人類胚胎(此為例如來自可獲得的人類胚胎細胞株之衍生物)的方法二事,是否相關? 第三人被邀請提出意見書。口頭程序在2008年6月24日召開,且判決書G02/06案接著被公開。 擴大上訴委員會對問題1的回覆是肯定的。當引進第6章「生物技術發明」包括EPC細則第23d(c)條(現為細則第28(c)條)至EPC實施細則第2部份時,沒有涵蓋過渡條款。因此,此規則適用於所有申請中的申請案,甚至在該規則施行之前的這些申請案。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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