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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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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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景 日本著作權法包含將近30條規範於例外限制著作權的個案(第30~50條)-有些例子包括為了私人使用的複製,由教育機構為某些著作的複製,為了儲存機械的修理或維護而電儲存著作的暫時複製等。 當被視為需要時,立法途徑是一個一個地附加法律的例外範疇。 根據這個途徑,一個人被允許及不被允許去做的事,在沒有來自所有權人的允許下,一般來說從文本來看是清楚的,因此對著作權著作的用戶提供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然而,這個途徑已經為了不能妥善應對社會變遷需求而被批評,特別是科技上的快速發展。典型的例子是透過網際網路的搜尋引擎服務。這種不可或缺的服務每天廣為使用,然而沒有人將此視為觸法或侵犯所有權人的利益。從技術觀點來看,在伺服器中網頁的服務累積方面,經由自動複製似乎是與著作權法的文本相反。搜尋引擎提供者已迴避風險,該風險是藉由將伺服器擺在美國,其服務可能被認定違法,在美國這種複製被認為依包容性合理使用條款(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乃屬合法。 有其它類型的複製並不明確地被著作權法的文本所允許,但一般被認為是可允許與需要的。文部科學省(MEXT)的諮詢組織文化審議會(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討論了下列主要類型以期合法地認可: -用於某些裝備與通訊過程中著作權著作的暫時累積 -用於研究發展的資訊使用所關連的複製 -電腦程式的逆向工程所關連的複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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