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頁中的商標列表認定為”使用”
100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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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頁中的商標列表認定為”使用” |
劉忠軒專利工程師 ‧慈濟大學生命科學系 ‧長庚大學生物醫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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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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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名起訴人( “商標擁有權人” )向智慧財產法庭(”IPT”)提出對一匿名被告方(”公司”)之 確認商標範圍的判決,因為該公司未被授權而使用相同或混淆相似的商標所有權人之商 標。該公司認為其在電話黃頁和入口網站列出商標的舉動並不構成使用,因此該公司的 行為並未落在該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保護範圍內;智慧財產法庭同意該公司並認為該公 司未使用商標所有人的商標。 於上訴中,專利法庭認為即使一商標未被用於傳統上標準的廣告中,使用商標於這樣類 似廣告的媒體上,如網路之入口網站和電話簿,則可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該法院認為 商標所有權人選擇列出其商標標誌於電話簿或網路入口網站上並支付費用,是一構成商 標使用的積極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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