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 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道法同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新修正
    1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
    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續上回)

    當任何發明創作用於申請專利申請但未敘述遺傳資源的來源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能在授予專利權之前駁回該專利申請案,但可能不會在授予專利權之後宣布該專利的無效。

    4. 專利評估報告

    在授予一實用新型或一設計的專利權後,只有專利權人,或具有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而作為請求人之專利授權契約的被授權人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製作專利評估報告。關於一個專利權,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只製作一份專利評估報告。任何實體或個人可查閱或複印該專利評估報告。

    專利評估報告可用作為進行以及處理人民法院或專利事務行政管理機構的專利侵權爭論的證據,以主要用於考量是否相關程序須被人民法院或專利事務行政管理機構中止。專利評估報告不是行政判決,且無法由任何人使用以採取行政復議以及行政程序。若請求人認為專利評估報告中有錯誤須改正,可要求請求改正。對於改正的請求,需改正的內容以及改正理由須在該請求中呈現,而沒有對該專利文件做任何修改。另外,只允許一次改正。

    5. 在實質審查期間的修改與答覆

    在修訂的審查基準中規範,當答覆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函時不能有主動修正,以及只能針對在審查意見通知函中所指出之缺陷做出修正。具體而言,關於主動增加新的獨立項以及附屬項,若新請求項的技術解答並未呈現於原本的請求項中,如此修改不被接受。修改不被接受時,審查員將依據可接受的前一版本進一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