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 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六)

道法同仁

    日本專利法規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
    1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
    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3個判決(1998年行け第361號判決)

    葛蘭素集團獲得了一個關於含有鹽酸恩丹西酮作為活性成分之藥物的核准,其效果與效力係在於緩解伴隨抗癌藥物(如順鉑及其類似產品)的噁心、嘔吐,並僅限成人使用。之後,該集團獲得了該藥物包括可適用於小兒科的核准。日本專利局以在先核准的處分已經存在為由,駁回了以在後獲准的處分(JP No. 1663594)為基礎的專利期限延長請求。在請求駁回原訴願處分的行政訴訟中,法官聲明基於日本專利法第682條,專利權的效力其表達的方式,,係為確保專利權人在期限延展之後強制執行之效力,其效應不得認知為僅涵蓋單一個行政處分。但清楚的是,於相關處分明定特定用途時,專利的效果應被延伸至涵蓋到一獲有行政處分、且為相關處分所明定特定用途之產品所實施的一整個範圍。

    基於之前所述,法官聲明「在之前的核准處分中,一含有鹽酸恩丹西酮作為活性成分的藥物已獲准,其效果與效力係在於緩解伴隨抗癌藥物(如順鉑及其類似產品)的噁心、嘔吐等消化症狀,原告已經實施了以鹽酸恩丹西酮作為活性成分的藥物的發明專利,且亦被認知係用於緩解伴隨抗癌藥物(如順鉑及其類似產品)的噁心、嘔吐等消化症狀。即使為了以小兒科病患為治療對象而有必要獲得一個與之前處分在項目上有所不同的核准處分,這次關於專利期限延展的申請無法被認為是合乎期限延長的條件,只要其活性成分相同且效果/效力相同」,並維持原訴願處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