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抗仿冒品戰爭中的新武器— 修訂簡化程序開始生效
10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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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抗仿冒品戰爭中的新武器—修訂簡化程序開始生效(出自WALKER MORRIS)(續)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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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存的問題 儘管事實上,新的程序顯然是有利於智慧財產權所有者,但仍然有問題要注意。首先,所有權人將承擔銷毀的費用(除非稅務及海關總署有另行規定)—這可能會導致大量的額外費用。其次,所有權人將承擔銷毀的責任(除非稅務及海關總署有另行規定)— 因而若是物品所有人挑戰這項銷毀物品的決定且成功釋明該些物品實際上並不侵權,則可能要賠償稅務及海關總署。 一個更大的關注是對於英國詮釋了源於諾基亞公司v稅務及海關總署[2]中的判決的企業管治報告,其中被認為,在運輸途中的物品(即在前往到另一個歐盟之外的市場之前,單純僅通過英國的物品)不能因為企業管治報告的目的而視為冒牌貨。這是因為貼有商標的物品只有在他們侵犯所有權人在系爭領土(即英國)的商標狀況下才是偽造的。由於侵權物品從未被企圖引進英國市場,他們不能說是符合企業管治報告的偽造物品,因此不能被扣押。 這意味著,至少在關於侵犯商標權的物品,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可能無法依靠新程序,因為如果物品僅僅是在運輸途中,他們可能不被視為假冒物品。所述諾基亞判決關於附有共同體商標的非共同體物品在運輸途中從一個非會員國至另一非會員國是否可因為企業管治報告的目的而構成「仿冒品」的問題已交由歐洲法院。不管結果如何,吾人希望歐洲法院將在這方面提供一定的清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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