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二十四)
10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新式樣專欄(二十四)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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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其他的無效基礎:書寫用具/案例:R 1352/2006-3
無效申請人(及此較早的商標擁有者)宣稱:該商標已被複製,具有附加的特徵。
共同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在一審認定該新式樣無效。該所有權人辯稱:在德國法院之
對應商標侵權程序(法蘭克福之高等地方法院基於不公平競爭法已禁止該所有權人在德
國販賣產品)最後的決定之前,該訴訟程序應該被停止。再者,該所有權人辯稱:該訴
願委員會應考慮該較早的商標是否有效(辯稱:假使此係一份商標無效訴訟,將如此作
為);欲強迫該所有權人嘗試進行昂貴的國家撤回程序是錯誤的。
處理該合法性爭議中,該委員會指出國家的商標,像共同體的商標,有一種合法性
的推定,並且認為:欲認定一件註冊的商標無效是不充分的。該所有權人確須走該國家
法院或註冊處而使該商標無效。
關於在該較早的商標及較晚的新式樣之間的類似性,參照R 609/2006-3(Midas Logo)
“在此系爭的RCD中,此顯著的標誌不一定被完全相同地複製。該有特色的新式樣在
後來的新式樣中被體現本身是充分的”。該訴願遂被駁回。
容器/案例:R 137, 267/2007-3
在此些案例中,該申請人似乎想要請求一種硬紙板細長片以繫留多個瓶子;圖面之一顯示該細長片如另一個顯示其具有瓶子而以一種商標被標記。該較早的商標所有權人申請無效。該新式樣在一審時被該無效部門撤銷。(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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