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欄(二十四)

蔡豐德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工地現場工程師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工地現場工程師
新式樣專欄
1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新式樣專欄(二十四)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實體新式樣法律議題/其他的無效基礎:書寫用具/案例:R 1352/2006-3

無效申請人(及此較早的商標擁有者)宣稱:該商標已被複製,具有附加的特徵。

共同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在一審認定該新式樣無效。該所有權人辯稱:在德國法院之

對應商標侵權程序(法蘭克福之高等地方法院基於不公平競爭法已禁止該所有權人在德

國販賣產品)最後的決定之前,該訴訟程序應該被停止。再者,該所有權人辯稱:該訴

願委員會應考慮該較早的商標是否有效(辯稱:假使此係一份商標無效訴訟,將如此作

為);欲強迫該所有權人嘗試進行昂貴的國家撤回程序是錯誤的。

處理該合法性爭議中,該委員會指出國家的商標,像共同體的商標,有一種合法性

的推定,並且認為:欲認定一件註冊的商標無效是不充分的。該所有權人確須走該國家

法院或註冊處而使該商標無效。

關於在該較早的商標及較晚的新式樣之間的類似性,參照R 609/2006-3(Midas Logo)

“在此系爭的RCD中,此顯著的標誌不一定被完全相同地複製。該有特色的新式樣在

後來的新式樣中被體現本身是充分的”。該訴願遂被駁回。

容器/案例:R 137, 267/2007-3

在此些案例中,該申請人似乎想要請求一種硬紙板細長片以繫留多個瓶子;圖面之
一顯示該細長片如另一個顯示其具有瓶子而以一種商標被標記。該較早的商標所有權人
申請無效。該新式樣在一審時被該無效部門撤銷。(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