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道法同仁

    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王苡甄 法務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單純註冊處共存或許作用不大,但於受有倚賴情事下,確保較早註冊至少涵蓋那些被異議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務,是明智的。缺少這點,歐洲商標局將會認為拋棄該點,事屬輕易。

     

    以不公平利益解決案件

    花旗集團於Citi SL案中,其本身對一指定「報關行、物業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評估和管理室內裝潢」之CITI(經設計)歐盟商標提出異議。

    案件根據第8條第5項在一審勝訴,基於較先的CITIBANK及相關於金融服務著有聲譽的CITI標誌,而無正當理由的CITI(經設計)商標使用將會不公平取利於或有害於花旗集團商標的顯著特徵或聲譽。

    然而,花旗集團的勝訴被訴願委員會推翻,其認為花旗集團商標中唯一有被證明有聲譽的為CITIBANK;而並無證據證明公眾接受其為家族商標的一部份,並且在任何情況下,CITIBANKCITI(經設計)並不近似,是致根據第8條第5項,而於公眾的心目中導致此種連結。奇怪的是,雖然委員會基於第8條第1項第b款認為此二商標充分近似而於房地產經紀人服務有可能產生混淆誤認,且其因此允許CITI(經設計)僅於「報關行」註冊,理由是這些服務並不與金融服務類似。

    在初審法院前,花旗集團爭執委員會依據法條第8條第5項錯誤認定CITIBANKCITI(經設計)為不近似。初審法院認同之。於其觀點,BANK部分為單純的描述性文字,已被大量著名的包括BANK為描述性字尾銀行名稱所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