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舊相同? 英國法院如何跟隨著LTJ Diffusion 評估商標之同一性?

道法同仁

    仍舊相同?英國法院如何跟隨LTJ Diffusion評估商標之同一性?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仍舊相同?
    英國法院如何跟隨著LTJ Diffusion
    評估商標之同一性?

     

    吳巧玲 法務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Compass出版公司 v. Compass物流有限公司

    高等法院的Laddie J.法官在2003)的另一則案例處理了同樣的問題,並判決商標COMPASSCOMPASS LOGISTICS並不相同。(Compass Publishing BV v. Compass Logistics Ltd. (2004324))

    原告係一國際企業顧問服務公司,並為COMPASS註冊商標於1988年及1996年尤其取得指定於企業諮詢服務之所有權人。

    被告於1995年五月變更其公司名稱至Compass物流國際有限公司,並於2000年五月再次更名為Compass物流有限公司。此公司以其品牌COMPASS LOGISTICS經營有關物流的管理諮詢服務,偶爾簡稱為COMPASS,其年營業額只達到一百萬英鎊。原告對其控訴有關商標使用的侵權。

    雖然被告只有自己偶爾使用COMPASS,並無正規計畫或樣式,法官仍然認為該使用並非瑣碎(de minimis)而使其不應被考量。因LOGISTICS暗示有公司所從事之工作,而被告公司名稱最重要的部分就是COMPASS文字部分,因此自己以使用英文字COMPASS,可被視為是故意的。除有任何的抗辯或者無效性外,將會自動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法院更進一步考量COMPASS LOGISTICS的使用是否也是相同商標的使用。原告主張這些商標為相同商標,因為LOGOSTICS乃描述被告營業,且並沒有增加商標的其他含意。他引用了Pumfrey J.法官在Decon 實驗室 v. Fred Baker 科技的判決,其中法官認為商標作為一文字作為字首,而伴隨一描述性的字尾,應視為相同商標的使用。

    Laddie J.法官認定Decon案例自從歐洲法院於LTJ案後即不再適用。而且,LTJReed案中無可暗示所存有顯著的差異,因只有些微商標含意,而應被忽視。為了避免侵權,添加必須不只有一點點,而必須有商標暗示--COMPASS LOGISTICS是被告的名稱,且被作為其商標使用,而可以被察覺的。適用LTJ下,他認定COMPASS LOGISTICS不同於COMPASS的原因在於,因為可以被一般消費者所注意到,因此並不同於COMPASS商標。

    因而,1994年商標法S 10(1)(a)款有關侵權主張的規定不適用。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