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10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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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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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實務建議-證據資料 在所有事件中,商標所有人必須確保他擁有良好的檔案,即他擁有所有必要之證據用以證明居先權主張之有效性,該有效性必須同時存在於提出居先權及內國商標失效或未延展之時點。這些檔案必須於居先權主張時已存在,因為在該時點,適當居先權文件必須提出給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以釋明商標權人、本案商標圖樣及商品,以及內國商標之狀態。當內國商標屆滿或失效,歐盟商標權人如針對目前註冊商標之狀態有絲毫疑慮,及是否商標權人有任何改變的發生,必須取得爭議內國註冊商標現狀之節錄。一旦歐盟商標權人檔案取得這個記錄,歐盟商標權人之後向國家機關及法院或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為如下證明會有較少阻礙:在內國商標已屆滿或失效之時,一切已然就緒。V. 居先權效力之轉換 最後之考慮點,係關於是否及當歐盟商商標案件停止生效,即當被取消或失效時,居先權主張之重要性。1在該案件中,歐盟商標權人得要求歐盟商標轉換成內國申請,而根據歐盟商標法第108條第3款維持歐盟商標優先權。再者,依據同條規定,較早之內國註冊商標已被合併於依據居先權主張歐盟商標中,並嗣後放棄,且可以恢復其受有先前優先權之程度。(待續----)
1. 因內國商標將很難被允許於歐盟商標註冊前失效,因歐盟商標申請被駁回造成之轉換於本情節中,並無實際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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