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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同仁

    商標集錦-英國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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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I.B. 可註冊性

    Anheuser-Busch Inc. v. Budejovicky Budvar Narodni-Podnik案中,上訴法院考量無關聯的兩造(雙方皆已長久建立以BUDWEISER標誌銷售啤酒的事業)享有標誌註冊權的競合主張。早先英國仿冒與商標註冊訴訟已經確立兩造皆得主張為標誌的所有權人。在此基礎上,商標註冊處最初已核准兩造標誌的註冊,且於上訴後亦為高等法院所確認。

    在進一步上訴中,上訴法院接受Anheuser-Busch依商標法193811條之核駁理由,大意是由於被告的啤酒通常被認知為Budvar Budweser,則就簡化之BUDWEISER標誌為註冊將可能欺騙或造成混淆。然而,法院認定被告商標誠實同時使用之特殊情事,乃具正當性而推翻第11條之核駁理由並且允許兩個商標之註冊。

    I.B.5. 本名或別名

    在上訴法院審理之Bach Flower Remedies Ltd. v. Healing Herbs Ltd.案中,上訴人Bach Flower Remedies Limited (BFR) 擁有8個依商標法1938註冊之商標,其厭包含文字標誌BACH,其中有些也各自不同地與文字FLOWERREMEDIES組合。BACH博士研發並公開其關於順勢療法植物藥物的工作,而於他1936年過世後,他的工作被一些個人及組織(包括上訴人BFR)延續。

    商標法199419941031年生效,且依其過渡條款,每一BFR的註冊商標皆依1994法案移轉及有效。Healing Herbs Limited (HHL) 1994法案提出聲明,沒有一個標誌值得商標保護,因為它們缺乏任何顯著特徵,該等標誌單純地指定商品的種類、品質、數量、地理來源或其他特性,或著它們全然地由現在語言或誠信中已經成為習慣並構成商業實務之符號或象徵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