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道法同仁

    證明善意
    100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8)

    DEEP & FAR

     

     

    證明善意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IV.證據面爭議

    縱使在即決判決之情形外,於最後聽證中,欠缺書證並非必然導致缺乏善意使用意圖之異議成立。於Imedica Corp. v. Medica Health Plans案,委員會以缺乏善意使用意圖而拒絕救濟(儘管申請人就該議題未提出任何文件)。根據委員會之說法,由於異議程序進行對商業計畫之不確定性,申請人無法提出任何文件亦係情有可原。2

     

    相似地,於Speedway Super America LLC v. Renegade Tobacco, Inc.案,欠缺文件亦不足以使異議者於最後聽證之際證明缺少善意使用意圖。於此案中,申請人已證明並回答調查程序中商標檢索及圖像包裝作品存在相關問題。

     

    在另一件案子Kellogg Co. v. The Earthgrains Co.的最後聽證會,委員會否定異議者提出之 申請人未能製作書證以確立其具備善意使用意圖主張,蓋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實際上已為使用意圖提供客觀證據。申請人並未準備任何宣傳/廣告材料或任何銷售及預算企劃,亦未著手進行市場調查及取得任何授權合約。儘管如此,申請人於受詢問時仍表示其已供市場測試中準備使用商標圖樣,並已將此圖樣運用於包裝上,但異議者從未要求申請人提供此類證據資料。

     

    上述案例顯示委員會在接受申請人有關非正式、小型活動之證言陳述或宣誓書時相當寬容,使得申請人特別於即決判決及最終公聽會時,得以克服欠缺確立善意使用意圖之書證。

     

     

     

      



    2 請另參照Blair Corp. v. Fassinger案,Opp. No. 91166414(美國商標審查基準Oct. 17,2008)(儘管欠缺書證,委員會採信個人申請之證言陳述,亦即她當時正嘗試謀求一件書籍出版之生意,之後即會開始致力於販售商品即申請案中指定商品---基於書本中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