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100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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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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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
(1)區別特徵並非該取得專利之發明的必要部分。 (2)替換物可達成該取得專利之發明之目的。 (3)在侵害當時,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構想出該替換物。 (4)被控告之產品並非該專利申請前已知的習知技術之顯而易知的變更。 (5)審查歷史並未從該取得專利之發明中明確排除被控告之產品。 雖然最高法院正式承認均等論,但日本法院卻相當婉拒採用均等論。在多數專利權人主張均等論的案例中,法院皆判定不符合要件(1)或要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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