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10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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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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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時尚法律的成熟(二) 在2006年,時尚法律的第一個美國大學課程於紐約的時尚技術學院被講授。在2008年,Susan Scafidi教授引入時尚法律的第一個美國法學校課程(在Fordham法學院) ,而且在2010年,Scafidi教授於Fordham設立時尚法律學院。最近,Brooklyn法學院與Cardozo法學院已經對時尚法律的課程進行排程或計劃。在2010年,本文章作者共同撰寫本領域的第一法律上的手冊-時尚法律:給時尚設計師、執行業務者、與律師的法律導引。現在,國內四處的律師公會與法律事務所正在贊助時尚法律之延續法律上教育課程。本特別章節裡,在本文章以及下三篇文章中,我們將總結時尚法律的關鍵概念並討論判例法之重要發展。 B. 時尚法律之所需 時尚產業及其法律顧問需要緊抓時尚法律的多個理由是: 1. 產業的大小:此產業已成長大到足以在經濟上是重要的(占總世界GDP的百分之四-現在每年總共超過1兆美金)。時尚公司在社會與經濟重要性已經有龐大的成長。Bernard Arnault(法國時尚奢華商社LVHM的CEO)是經由時尚而成為法國最富有的公民之一,而Luis Amancio Ortega(Zara零售連鎖的創立者)成為西班牙的最富有者。在1998年,時尚設計師Donna Karan將其只是13年前所創立的公司以6億4千3百萬美金賣給LVHM。在2008年,美國的最大公司Wal-Mart從服飾的販賣得到了其年收入中超過4千億美金的一大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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