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3)
100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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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3) William G. Barber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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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形成一基於淡化印記之分析架構 A. 現存檢驗之問題 2. FTDA案例 在Nabisco案中,第二巡迴法院清楚地不贊成第四巡迴法院對於FTDA要求實際所發生損害證據之解釋。反之,第二巡迴法院認為FTDA允許任何淡化已實際地發生前之禁止命令救濟。法院考量非專用十要素名單,指明「法院應如何確定新使用是否造成舊商標遭受淡化並未完全地清楚」,其考量與如下列詳細情事相關: (a) 顯著性 [如於商標落於顯著性範圍所決定] … (b) 商標近似性… (c) 產品之接近及縮短距離之可能性… (d) 舊商標顯著性、新商標近似性及產品接近性間相互關係… (e) 共同消費者及地理限制… (f) 消費者之老練… (g) 實際混淆… (h) 新使用形容詞或指示的特性… (i) 對於舊使用者耽誤而新使用者之損害… (j) 原告於保護商標上先鬆懈之效力。 然而,近似於Sweet要素,許多要素如要素c、e、f及g等似乎較供作淡化證據更適合為混淆誤認可能性之證據 (註一),且其他如要素i似乎有關於其他原則 (註二)。 自Nabisco後,數法院認同第二巡迴法院之分析 (註三)。然而,第七巡迴法院及TTAB已出現不同要素名單。第七巡迴法院於其Eli Lilly判決中修正Sweet名單至二要素:兩造商標間相近似性及原告商標之名聲。此二要素檢測,於其表面上,潛在地授與「具名聲」商標對抗任何近似商標之淡化保護,而不論其獨創性,似乎太過廣泛。TTAB於Toro Co. v. ToroHead, Inc.案中增加名單之成員,而補列第三要素於第七巡迴法院名單:「縱使不會就不同來源不同產品產生混淆,目標消費者是否可能把二不同產品之商標聯想在一起」。儘管此第三「要素」係清楚地有關淡化,其實質上僅重申何為淡化,而無提供任何如何確定此聯想何時可能發生之指導。因此,Toro要素並未多少推進該球。 註一:評估「產品之接近性」、「共同消費者及地理限制」及實際混淆等要素似乎與淡化分析無涉。指出某些Nabisco要素乃「僅關於混淆誤認可能性」。 註二:指出某些Nabisco要素係已「併於吾人禁止命令分析…」。 註三:例如V Secret Catalogue, Inc. v. Moseley贊成Nabisco要素;Times Mirror
Magazines, Inc. v. Las Vega Sports News, L.L.C.適用「淡化要素係自Sweet法官之Mead Data同意,有如自Nabisco分析所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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