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然使用 (一)
100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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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然使用 (一)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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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國商標法第46(1)條(相同於歐盟商標調和指令(89/104/EEC)第10條第1項),如果該註冊商標從註冊日起在連續五年期間並未在英國真實使用在相關註冊商品或服務上,有可能會廢止一個英國商標之註冊。 該用語“真實使用”之意義被認為是最近英國高等法院上訴(La Mer v Laboratories Goemar)關於廢止Laboratorie De La Mer主張特別是在第3類之化妝品之一件英國商標註冊申請案(根據1994年商標法第46(1)條)。該訴願是關於一項英國商標局維持關於化妝品之判決。 在法院之主要爭議並非是否該註冊商標已被其所有權人Laboratories Goemar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是是否已經在相關的五年期間(雙方都接受有一些使用)被使用,而是在相關五年期間內對於一個英國代理商在第46(1)條之意義內構成“真實使用”之該商標之化妝品是否只有銷售800英鎊之價值。 法官Jacob先生婉拒對該爭議給予最終判決,反而將該問題提交歐洲司法。不過他就此事,真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在該法官觀點來看,Goemar在關於化妝品方面所為非常小的銷售額確實相當於“真實使用”。在評估此案時,他考量在廢止上的法律發展以及,特別是: ‧ 根據舊法律的情況,公司習於從事“商標保護計劃”而涉及該商品註冊商標申請案,俾以該商標完成一些銷售目的,並因此維持註冊; ‧ “Merit/Nerit”案件中,Nerit商標被企圖使用以使一註冊案有效,且因此防止另一方使用Merit商標(Nerit之使用不被視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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