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九)

道法同仁

    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100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Cordis爭辯稱,法院之請求項解讀減輕對於說明書所描述作為發明重要目的之涵意。而且,根據Cordis,於審判後但於進入判決之前變得可利用之數據,顯示其Cypher支架存在著長期形成血栓之風險,且波士頓科技本身公開陳明,Cypher支架比裸金屬支架有更高晚期形成血栓之風險。

    波士頓科技反應「長期間」之要件並未脫離請求項之解讀,因為地方法院之解讀包括時間限制。說明書和申請歷史並未限制「長期間」係指支架血栓形成末期之現象,而發生於植入後超過一年。而且,根據波士頓科技,Cordis公開地陳明其目前所據之數據有瑕疵。波士頓科技亦爭辯稱,Cordis企圖包括數據係累積性,且存在於審判之前,因此它並非新證據。

    我們同意波士頓科技所述,地方法院正確地解讀「無血小板黏附」限制於「長期間」之觀點。說明書和申請歷史均未定義係「長期間」之「時段」,而僅要求其比二週更長,[1]且請求項解讀係包括二種時間限制,有如請求項本身。請求項解讀同時要求「時段」,以及該期間延伸於「在釋出該生理活性物質之後或期間之時段內」。縱使假設,有如Cordis所爭論,說明書描述長期間無血小板黏附作為發明之一重要宗旨,仍不能進一步闡明「長期間」之意思或於請求項解讀時要求使用哪些具體用語。我們因而肯定地方法院解讀「無血小板黏附」之限制係包括「長期間」之觀點。

     

      



    [1]. ’536 patent col.7 ll.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