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7)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7)

專利審查委員、發明人及專利代理人三者構成專利事業鐵三角(參黃學忠著“多餘的話”一書,第15頁),如非具純真科技智識及相當深厚法律基礎,難以成就理想而完美之“專利說明書”,故先進國家於專利代理人素質要求及其培育,無不竭其所能,以求盡善盡美,務期其能為申請人提供有價值之服務(同書頁138以下)。

一、形式之專利代理人

目前國內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者,可分有牌及無牌兩大類。兩者又分真懂、半懂及不懂專利者。有牌而真懂者固不可多得,惜其僅係負責運作事務所之生存,而非身與說明書之撰擬。似有還無,深值發明人一嘆。無牌而真懂者,除令人為其浩歎制度設計之缺撼外,一般言之,交付案件於彼,風險不大。有牌而半懂者,或無能親擬說明書,或隔靴而搔專利之癢,皆非交付專利案件之良好對象。至有牌而不懂或無牌而半懂或不懂,則無庸置論。分析雖易,然欲判明真懂、半懂或不懂,誠非易事。如有人發明代理人懂專利程度之“懂計”,恐亦因專利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而無法申請專利。

二、實質之專利代理人

前述有無牌而真懂專利之人,基於好創業之民族性,其經營事務所之心態並非吸收具代理人資格之人,而係以“專利工程師”協助其處理案件或賺錢(本事務所亦難逃此責難,“天下烏鴉一般黑”,古有明訓)。故真正撰寫說明書之人,常係“專利工程師”,而非“形式之專利代理人”。如能完滿撰就說明書,尚無話說,如因此壞人發明,其過大矣。

三、國外之專利代理人

國外處理專利事務者,非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即是層次稍低之專利代理人(patent agent),尚無專利工程師(日、韓例外),充其量僅有助理人員協助處理一些較無技術層次之問題。

四、國內專利代理人現象之發展及期待

基於民族性,專利代理人之有形式與實質之別,當會續存。期盼各種代理人本諸良心,而為處理案件,以免損己陰德。國內對專利之認識亦已愈趨專精,身懷“懂計”之人並不在少。各專利代理人不應壓榨專利工程師,而應在合理範圍內照顧其利益,以免其氣憤之餘,自創事業,以惡性殺價求售之方式,擾亂市場行情,終致有同歸於盡之虞!專利工程師憤而創業之前,亦應考慮自己學養及吸案能力,務須有把握不以殺價求售即可營生,以免白忙一場。專利代理人與專利工程師間如能得巧妙平衡,則專利代理人制度之良性發展庶幾可期。(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