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四)

道法同仁

    新歐洲專利公約細則:不再一如往常
    10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

    不再一如往常()

     

    郭俊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材料系

          台灣大學材料學研究所

     

     

    對於檢索意見的強制的回覆

    2005年伴隨歐洲檢索報告而引進這個意見的目的在於藉由在檢索階段提供對應於審查員第一次訊息的意見以加速審查的流程。然而,就歐洲專利局的觀點,(太多)很多申請人偏愛拖延他們的回覆。因此,對於檢索意見的回覆將要變成強制性的。三種情形將被分析如下:

     

    -針對歐洲直接(EURO-DIRECT)申請案,申請人在檢索報告公開後的六個月的時限內繳交指定/審查費(新的細則第70a條第1/70條第1),而被給予機會針對延伸性歐洲檢索報告提出意見,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被要求修正伴隨歐洲檢索報告的審查意見中所指出的任何缺失以及修正申請案。

     

    -針對歐洲專利局已經作為國際檢索機構(ISA)的歐洲國際專利申請案(EURO-PCT)申請案,申請人在細則161信息的一個月內(修正後的細則第161),將收到一個要求,以在適當的情況下針對書面意見(Ch.1)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Ch.2)提出意見。

     

    -針對補充性歐洲檢索報告已經發布的歐洲國際專利申請案(EURO-PCT)申請案(也就是說歐洲專利局並未作為國際檢索機構),歐洲專利局在指定用於指示無論申請人是否希望繼續進行申請案的期限內,應給予申請人機會去針對延伸性歐檢索報告提出意見,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要求申請人修正伴隨補充性歐洲檢索報告的審查意見中所指出的任何缺失以及修正申請案。

     

    未依規定修正歐洲專利局所指出的任何缺失或未提供針對檢索報告的回覆的法律上結果將是該申請案被視為撤回(細則70a(3)/161)。雖然進一步的程序是可獲得的,但是檢索報告事實上得到了第一次審查意見的重要性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