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100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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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控制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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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既不遵從歐洲專利局指明改正任何缺失的要求、也不對檢索報告提供一項回覆的法律結果是該申請案被認定為撤回(參考規則 義務性回覆的急迫性更被加強。根據規則 很該些新規則似聯合作用而嚴厲地限定該申請人應有的自由度。 對EURO-PCT申請人的忠告 有鑑於以上敘述之立法倡議,如果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我們可能會建議專利合作條約的申請人提出請求國際初步審查,指定歐洲專利局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及設法得到最重要,有可能是被限制的申請範圍之正面報告。如果該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而核發一正面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A),接著該EURO-PCT申請案極可能直接核准通過,而沒有必須對剛申請後的審查意見去提出回覆的負擔。針對任何剩下的實質內容,可由提出分割申請案尋求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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