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公約
    100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控制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對於既不遵從歐洲專利局指明改正任何缺失的要求、也不對檢索報告提供一項回覆的法律結果是該申請案被認定為撤回(參考規則70a3)與規則161)。雖然將可有進一步的處理,該檢索報告有效地獲得一第一次官方審查之重要性與狀態。

    義務性回覆的急迫性更被加強。根據規則70a1)或(2),或規則1611),結合任何產生的評論、改正或修正以回覆該歐洲專利局的訊息,申請人可以依照其自己的意志修改說明書、申請範圍與圖式(參考修訂規則1372))。修訂規則1373)進一步補充說這也許是唯一且僅有的機會在無審查部門的同意下,做任何修正。此外,該修正之基礎應該由該申請人來指示(修訂規則(1374))。

    很該些新規則似聯合作用而嚴厲地限定該申請人應有的自由度。

    EURO-PCT申請人的忠告

    有鑑於以上敘述之立法倡議,如果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我們可能會建議專利合作條約的申請人提出請求國際初步審查,指定歐洲專利局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及設法得到最重要,有可能是被限制的申請範圍之正面報告。如果該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初步審查機構而核發一正面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A),接著該EURO-PCT申請案極可能直接核准通過,而沒有必須對剛申請後的審查意見去提出回覆的負擔。針對任何剩下的實質內容,可由提出分割申請案尋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