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的軟體方法: 心臟節律器對35 U.S.C.§271(f)的意涵
10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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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的軟體方法: 心臟節律器對35 U.S.C.§271(f)的意涵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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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而很興奮聽到 “我們必須等到最高法院對於Bilski的判決之後”的告誡格言被 討論侵權法規的律師說出來。這些律師是討論心臟節律器及35 U.S.C.§271(f)的哥倫比亞 法院律師公會(Bar association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以及哥倫比亞法院女性律師公會的 成員。然而,更有趣的是軟體,現代的產物,其被理解為不完全是機器、但也不完全是 方法,卻對侵權法規形成有力的衝擊。 簡單來說,對於Cardiac
Pacemakers, et al. v. St. Jude Medical, et al., 2007-1296, -1347 (Fed. Cir. 2009)的見解,透過一系列複雜的案件結束了聯邦法院擴張在35 U.S.C.§271(f) 規定下構成侵權的活動的傾向。Cardiac Pacemakers釐清 “§271(f)段落不涵蓋方法請求 項”。對於§271(f)的混淆在於它的文字。§271(f)段落禁止一項發明的組成的實質部份,或 特別製作/適用於一項發明的使用的任何成分,但除此之外不是用於某些實質非侵權用途 的大宗物品或是商業日用品,在這些組成在美國以外以主動地誘導這些組成的組合的方 式被提供,而這種組合會侵害美國專利時,被提供到美國或從美國輸出。 因此,§271(f)的要件可被分解如下:1)組成或成分;2) 被提供到美國或從美國輸出; 3) 在美國以外主動地誘導這些組成的組合;4)若這種組合在美國內發生而以會侵害此專 利的方式。因為§271(f)討論專利的組成 (即,物理部份),因此難以了解在沒有進一步了 解§271(f)的歷史前,為何任何人相信會法規包括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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