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10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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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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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時提出一實用新型申請與一發明申請 在專利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當相同的申請人對於相同的發明創作同時提出發明申請與實用新型申請時,雙重申請的聲明必須在兩申請案中各自提出。若無提出此聲明,根據細則處理,即對於任何相同的發明創作,應只有一專利權被獲准。 若申請人在兩申請案中各自做出雙重申請的聲明,且對於實用新型,先前獲准的專利並未終止時,雙重專利可能由於修改發明申請或宣佈放棄該實用新型的專利權而被防止。隨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放棄,該發明申請將被獲准。然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應視為自宣布給予發明專利的日期起未存在。 3. 遺傳資源 如修訂的專利法施行細則中所規定,遺傳資源指一種包含遺傳的功能單元,以及具有實際的或潛在的價值的材料,以及係由人體、動物、植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所獲得。在專利法中基於遺傳資源而獲得的發明創作指任何利用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所產生的創作發明。 如審查基準所規定,「遺傳功能」指有機體將特質或特性傳遞至下一代或利用繁殖將整個有機體複製的能力;而「遺傳的功能單元」指一有機體的基因,或具有遺傳功能的DNA或RNA片段。 關於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與原始來源,當提出一專利申請時,或在審查員要求的實質審查期間,申請人可提出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與原始來源。建議申請人在實質審查期間提出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與原始來源,因為審查員應詳細指出何種遺傳資源須被提出,以及在審查意見中做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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