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六)
10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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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六) By Ji-Eun KIM, John J. KIM |
林 宗儒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 物理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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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引用南韓專利法第36條,其敘明當“與相同發明有關的申請案在相同日期提出申請時,只有全部申請人在磋商後所同意的人,才可以獲得本發明的專利(或實用新型註冊)。
若未達成共識或沒有磋商的可能,則沒有任何一個申請人可以獲得發明的專利(或實用新型註冊) ”。根據此條款,最高法院聲明“若兩個實質上完全相同的申請案由同一個申請人所申請,則沒有任何一個申請案會被承認”(南韓最高法院決議案第Hu-14/84號, 1.
若兩個專利被視為完全相同或實質上相似以及被視為重複專利時,即使放棄其中一個專利,可能也無法解決此問題。舉一個例子,同一個申請人擁有一個針對方法的已註冊專利,而另一個為針對裝置的實用新型註冊專利。專利權所有人之後“放棄” 實用新型註冊專利,而希望能避掉重複專利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放棄實用新型註冊專利的事實,而不會治癒重複專利的原始問題,因為放棄已獲得的實用新型註冊專利,並不具有回溯的效力(南韓最高法院決議案第Hu-3017/20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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