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六)

道法同仁

    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1003月號     (227)

    DEEP & FAR

     

     

    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
    By Ji-Eun KIM, John J. KIM

     

    宗儒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 物理學博士

     

     

    最高法院引用南韓專利法第36條,其敘明當與相同發明有關的申請案在相同日期提出申請時,只有全部申請人在磋商後所同意的人,才可以獲得本發明的專利(或實用新型註冊) 若未達成共識或沒有磋商的可能,則沒有任何一個申請人可以獲得發明的專利(或實用新型註冊)。根據此條款,最高法院聲明若兩個實質上完全相同的申請案由同一個申請人所申請,則沒有任何一個申請案會被承認”(南韓最高法院決議案第Hu-14/84號,1985528判決)。然而,若其中一個註冊專利先被判無效,另一個註冊專利仍可維持有效,因為無效的註冊專利會被視為未曾存在。

    1.                      若兩個專利被視為完全相同或實質上相似以及被視為重複專利時,即使放棄其中一個專利,可能也無法解決此問題。舉一個例子,同一個申請人擁有一個針對方法的已註冊專利,而另一個為針對裝置的實用新型註冊專利。專利權所有人之後放棄 實用新型註冊專利,而希望能避掉重複專利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放棄實用新型註冊專利的事實,而不會治癒重複專利的原始問題,因為放棄已獲得的實用新型註冊專利,並不具有回的效力(南韓最高法院決議案第Hu-3017/2005號,2007112判決)。根據此判決,與放棄申請中的專利申請案不同,放棄註冊專利權可能不能解決重複專利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