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3

道法同仁

    有關中小企業之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問題
    10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

    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 part 3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假如所有的繼承人都是直系的血親,法定強制的份額是全部遺產的三分之一,不然就是其中的一半。於法定強制的份額中,除了死者兄弟姐妹以外的繼承人可以保有權利以接受他們繼承的法定份額作為法定保留分。例如,假如死者家屬所存活下來的配偶和小孩ABC,法定強制的份額是遺產的一半。因為配偶的法定份額是遺產的50%和剩下的50%給小孩們均分,配偶有權獲得四分之一的遺產作為法律保留分,而小孩ABC分別有權收取十二分之一的遺產。

     

    (2) 企業承繼在法定保留分制度的問題

    對於原為死者所扶養的死者家屬生活的保障,法定保留分制度無疑的是有其重大意義的。然而,它對家族企業公司順利進行企業承繼產生不利地影響著,因為法定保留分規定適用於任何和所有種類的遺產繼承權,而不管死者的財產的本質是什麼。特別是這規定阻礙了集中承繼企業經營者股份和企業資產。

    在上面的例子,假設小孩A是完全擁有家族企業之父親(下稱企業經營者”)的繼承人,而且企業經營者想要讓小孩A繼承他全部的股份,就算沒有其他的繼承者存在,或是他的配偶及其他繼承者要求減少他們的法定保留分,即使如此小孩A也只能獲得50%的遺產。這也同樣適用於企業資產的承繼。假如企業經營者不公開地擁有企業資產,這類資產將受繼承權所分配,而且法定保留分制度優先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想讓小孩A繼承所有財產的遺囑。

    因此,假如這些繼承人要求消除他們法定保留分的不足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將被繼承人們所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