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道法同仁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100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DEEP & FAR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作者: Jerre B. Swann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如此類推,Polaroid的要素是有指導性的,但“混淆可能性不可能比實際混淆的證明更積極或更實質性”,且實際混淆的存在幾乎是決定性的損害賠償。同樣的,可能淡化的證明不可能有比“實際的名聲的證明更積極的證據,且證明實際的名聲將直觀地暗示因第三方使用而導致損害。此外,儘管人們認識到“實際混淆例子的可靠證據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獲得,”商標的知名度的証明往往存在其擁有者的行銷文件。因此,商標代理人的義務超越法定標準和使馳名商標對消費者的“實際”影響變生動。

     

    I.                   馳名商標的傳遞能力

     

    大部分的馳名以三種漸進的程度傳遞給消費者:(1)識別性;(2)告知;(3)理想化地描述。它們代表一個沒有文字的“單一市場入口;他們刺激消費者對該入口積極訊息的感覺;且他們意味著一個影像-例如,消費者想要連結的一種生活方式或一種經驗。用文字表示,他們販賣

     

    A.     識別功能

     

    即使是最平凡的品牌也必須“能被識別”。一個符號只有在如同名字或臉孔一樣,其擁有者的產品與他人有所差異時,才有資格成為商標且其可以做到成為其原本產品的言外之意,例如,“Jeep®DaimlerChrysler公司的註冊商標,或沒有“其來源“的意涵,例如,很少有消費者知道或在意汰漬(TIDE)來自寶僑公司(Procter & Gamble)

     

    因其幾乎完全的明確,而將知名品牌的商標與一般普通產品的商標區分開來。